新疆警察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公安厅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业务指导,是西北地区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公安学校,201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新疆警察学院(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2016年5月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外交部中国海外安保培训中心”“上海合作组织反恐培训基地”。为大力建设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拓宽人才来源渠道,现面向疆内外引进各类
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携手共建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公安院校。
一、引进对象
1.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学术骨干一般不超过45岁)。
2.相关专业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务,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二、基本条件
1.思想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警治警方针,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个人能力条件:能胜任主要课程的讲授,具备较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技术)交流能力、竞争意识和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
三、引进渠道及待遇
1.行政编制引进,根据自治区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需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按照公务员招录相关程序进行。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规定执行。
2.事业编制引进,可根据自治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政策录用,并同时享受以下各项待遇:
(1)每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免税)和每年最高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连续支持3年;同时支持申请自治区“2+5”人才引进政策。
(2)住房待遇:提供学院公租房一套(五年内水、电、暖费用全免)或景馨苑政法培训中心标间一间(期限五年,期间水、电、暖费用全免)。
(3)引进的博士学历高层次人才,入校后可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参加新疆警察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职称评审。
(4)配偶符合学院工作条件的,以同工同酬方式解决工作,子女符合入托条件,学院帮助解决入托问题。
对工科专业的博士待遇可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学院发展急需专业的需求适当提高,薪酬、科研启动经费、团队建设及科研条件等可面议。
人才引进具体办法,可参照新警院党发[2023]51号《新疆警察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进行。
四、项目支持
可申请国家级纵向课题、有关单位横向课题以及校内科研项目,同时可推荐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各类项目。
联系方式:薛老师
联系电话:18690623321
联系邮箱:xuewul@163.com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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