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报考答疑: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各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结合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人选,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报考公安机关的人员,还需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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