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体检(体测)对象
面试结束后,根据计划数1:1的比例,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体测)对象。入闱体检(体测)名单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在网上予以公布,公布内容为: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职位代码、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综合成绩。
当招考职位出现无人可递补、面试前临时缺考等情形,造成实际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确定体检(体测)对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只有1人时,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如果其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仅此1人,该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
2.当职位实际面试人数大于1人且小于或等于招考计划数时,综合成绩排名该职位末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所在考官小组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
(二)体测
对于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报考人员经体能测评合格后,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最新出台的标准执行。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招录机关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承担体检的具体工作。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环节安排涉毒检测。
报考人员因怀孕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在指定体检医院作孕检确认怀孕的,可暂不进行体能测评和妇科、X光等体检项目的检查。待报考人员孕期结束(须提供相关医院的医学证明)后完成相关项目测试和检查。除此以外,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体检(体测)的,视为自动放弃。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能进入考察程序。
(四)复检
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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