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机关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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