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2.职位要求的“学历(位)”和“专业”是否要统一?
答:职位要求的“学历(位)”和“专业”必须统一。例:某职位要求的是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位),则考生报名必须有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且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唯一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站,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核验。
3.能否以第二(双)学位的专业、辅修专业进行报考?
答:如考生的第二(双)学位、辅修专业可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学位查询网站上查询认证,考生可以以第二(双)学位的专业、辅修专业报考。
4.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未经认证的,视为无相应学历学位。
2022年毕业的,应在7月15日前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5.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了怎么办?
答:报考人员可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报考。《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如何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
答:请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2年版)及其说明。
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仅适用于指导我区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招考职位计划表中的专业要求,由招录机关(单位)设置并负责解释。
7.如何理解生源地?
答:“生源地”指报考人员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其户籍所在地。没有报考大中专院校时户籍所在地的信息时,如报考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一般从报考人员的中学经历来判断,如果其所在中学为外省的,一般可以判断其生源地为外省。
8.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报考,需征得原委托培养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
9.2020、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里的“落实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应届毕业后曾经或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或在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应届毕业生。
10.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以下确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1. 报考人员在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是否可以算做基层工作经历?
答:不可以。即使在此期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2. 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被借调到市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答:从2014年3月1日起,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通过借调方式(含抽调、帮助工作或跟班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3.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是否都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
答:只有聘用在基层岗位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可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
14. 服务基层项目时间的界定?
答: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2014年3月1日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通过借调等方式离开签订协议的服务单位工作累计达90天以上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时,不符合基层服务年限要求的;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15. 如何判断“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内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6. 如何理解本次招考中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答: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报名前同时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双重身份的人员。
17.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否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答:在军队服现役满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18. 什么人员可以报考面向“退役军人”的职位?
答:报考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的考生,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
19. 如何理解本次招考中的“人民武装学院”?
答:人民武装学院是指经省(区、市)政府批准成立,接受部队和地方大学双重领导,参照军队院校学员管理办法对在校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据了解,目前设立人民武装学院的大学有广西民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南昌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等。广西民族大学是我区唯一成立人民武装学院的院校,所开设的专业有“国防教育与管理”;2013年后,改为“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培养模块)”。
20.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答: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人员),可以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其中,有服务期要求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征得服务协议签订单位同意,方可报考。
21.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时,能否跨县报考?
答:不可以。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22. 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时,能否跨县报考?
答: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定向职位,不能跨县报考。如桂平市的人员只能报考桂平市的定向招录职位,不能报考平南县的同类职位。
23. 如何理解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的报考对象要求?
答:报考人员须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
因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副书记(副主任)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
24. 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职位要求为中共党员的职位?
答:可以。
25. 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
答: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继续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
26. 本次招考哪些职位有服务年限限制?
答:艰苦边远地区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艰苦边远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公安、司法机关新录用的二级警长以下执法勤务警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全区其他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其他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纪违规处理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8.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1)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者有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的,或者在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将被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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