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分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8年起,我区公务员招考笔试总分由360分下调为300分,对回族考生笔试成绩加10分调整为对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加分幅度(加分占笔试总分的百分比)由原来占笔试总成绩的2.78%下调为1.67%。
二、本次调整之前我区公务员招考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答:我区自1996年开展党政群机关联合招务员、机关工作者开始,根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制定并实施了对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10分的照顾政策。自2005年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加分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先后5次对笔试总分、照顾范围、加分幅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加分幅度总体上呈现出逐步减少的趋势。
三、我区人口及公务员队伍的民族结构情况如何?
答:2016年,全区总人口为674万,其中汉族占62.98%;回族占36.18%;其他少数民族占0.84%。我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中,回族占97.7%。
截至2017年底,我区各级各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共4.3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29万人,占29.8%。
四、我区在公务员招考中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照顾性加分政策有哪些依据?
答:主要的依据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提出:“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人才和技术工人。”
(三)1984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四)1993年发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五)1995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劳(干)字〔1995〕370号)规定:“少数民族应考人员笔试后,在笔试成绩上给予适当加分,予以照顾。”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人事部第7号令)章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2008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8号,宁人社函〔2018〕156号修订)章第六条规定:“全区各级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五、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政策的制定须以特定的历史条件为背景,也须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分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应随着时代背景的发展而调整。加分政策实施以来,我区公务员队伍民族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少数民族公务员比例稳步。截至2017年底,少数民族公务员在全区公务员队伍的占比已到29.8%。特别是新录用公务员中回族比例明显,已经超过回族人口占比(2011-2017年,我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回族考生报考比例分别为31.8%、32.3%、30.9%、33.6%、32.4%、31.3%、31.7%,新录用公务员中回族占比分别达到43.4%、41.6%、39.8%、43.1%、40.9%、41.4%、45.8%,高于其报考比例8.5—14.1%)。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我区少数民族考生在公务员考试中的竞争力与汉族考生差距明显缩小。因此,根据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以及时代和区情的变化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分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六、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将照顾对象扩大到了我区少数民族,使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的贯彻落实。我们追求的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实施差别化政策是为了民族平等,调整完善差别化政策也是为了民族平等,是为了让各民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意见收集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