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市开展2023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详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二、遴选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名范围
昆明市各级党政机关、昆明市基层人民法院、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单位)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不含新录用试用期);昆明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公务员最低工作年限为:博士、硕士研究生3年以上,本科生、专科生5年以上。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6.年龄要求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为1982年8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的为1987年8月1日以后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任职经历等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8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足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公务员转任后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所列情形的。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需要回避的。
9.现任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不得报考法官助理职位。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招录工作人员服务工作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公务员招考中,报考了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职位,并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照顾政策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州(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参加遴选。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以及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招考时已被告知其应在招录机关或者招考职位服务最低年限的,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参加遴选。
(四)具体职位要求
除以上基本资格条件外,各遴选职位具体要求详见《职位表》(附件1)。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
采取报名人员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公开遴选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不收取报名费,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2.报名时间
2023年8月1日上午9:00至8月7日下午17:00,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报名。
3.报名方法
报名请登录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具体操作详见《网络报名流程》 (附件6)。
报考人员如实填写信息后,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上传审查: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2)现任职务(职级)的任职文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洁情况意见,需加盖出具部门的公章;
(4)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
(5)报考人员承诺书(附件4)。
4.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考人员的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于政治素质不过硬、作风不扎实、工作不在状态、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不专心工作的,不推荐报考。
(2)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在后期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供遴选单位审核,若填报信息不全或错误而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资格。报考信息和材料一旦在报名系统提交后将不可修改,请报考人员在提交前认真检查。
5.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报名信息提交审核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传《报名登记表》的报名人员,不予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报名期间,资格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需补充材料)”的报考人员,应根据遴选单位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重新选择原职位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单位可以取消其遴选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6.报名调剂
公开遴选职位的开考比例为1:5,限每个职位的遴选人数与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5方可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5开考比例的职位,削减遴选职位的人数,直至达到开考比例。削减遴选职位后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取消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遴选职位,网络调剂报名时间:2023年8月8日上午9:00至8月9日下午17:00。
7.公布报名情况
2023年8月11日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公布职位开考和最终报名情况。
8.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9:00至8月19日17:00期间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方式
笔试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2.职位分类
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职位职责及要求,分为审判辅助类、综合类等2个类别分别命制试题。
3.笔试时间
笔试定于2023年8月20日(周日)上午9:00—12:00,笔试地点:昆明市区,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4.成绩查询
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9月1日登录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查询笔试成绩。
(三)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1.资格复审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职位遴选人数1:3的比例,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若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出现自动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在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递补后仍达不到1:3比例的,可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及考察。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yn.kmcourt.gov.cn)公布。
考生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持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方可取得面试资格。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yn.kmcourt.gov.cn)公布。
资格复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原件一式2 份(须粘贴个人照片,蓝底免冠小一寸) ;
(2)《公务员登记表》、《现任职务(职级)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各1 份;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报考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5)报考职位要求的职位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基层工作经历、相关职位工作经历等) 原件1 份;
(6)所在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洁方面意见原件,需加盖出具部门的公章;
(7)《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且本人签字认可)复印件1份;
(8)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原件1份;
(9)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张(蓝底免冠小一寸照片,背面请写上姓名、所在单位及报考职位)。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办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体能测评
报考执法勤务警员岗位人员资格复审合格后,体能测评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组织,标准按照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岗位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按照笔试成绩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遴选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因报考人员放弃等原因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从遴选职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且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一次。若因该岗位无人递补造成面试人数与遴选职位人数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设置70分为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作为考察人选,面试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时间、地点和面试人选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yn.kmcourt.gov.cn)通知。
(五)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
1.确定进入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人员名单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50%),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遴选职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人选。若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笔试、面试成绩之和最后1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人选。进入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的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比例未达到2: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和考察人选。名单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yn.kmcourt.gov.cn)公布。
经历业绩评价与组织考察同步进行,按照经历业绩评价评分标准对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职位匹配度,工作业绩等情况,结合考察进行审核打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核定。
2.考察
考察原则上实行差额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时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及“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情况。凡出现档案中重要材料不全或者记载不清楚等问题,且考察人选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视为考察不合格,不得作为拟遴选人员。
(六)考试综合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50%、经历业绩评价占20%确定。即: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50%+经历业绩评价×2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经历业绩评价、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在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yn.kmcourt.gov.cn)公布。
(七)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执法勤务警员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八)研究决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等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管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不唯分取人。如经面试考察等环节发现报考人员的思想作风、实际能力素质等现实表现与遴选职位要求有较大差距,可取消该遴选职位。
(九)公示
拟遴选人员分别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遴选的,取消遴选资格。
(十)试用
拟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管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返回原单位工作。
(十一)任职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确定为调入人员,向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报送调动材料,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经公开遴选调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四、重要提示
(一)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公告及其附件内容。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请报考人员尽早提交报名信息,以便审核不通过后有时间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三)本次遴选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
(四)报名、笔试、资格复审等相关内容请查看云南考试服务平台(https://baoming.ynexam.com/)。面试及考察、体检、公示等具体事项请报考人员按照公告提供的网站查看各遴选单位官网。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五)报考人员如果放弃遴选的,须在面试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的,将记入报考人员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参加昆明市市级机关的遴选。
(六)报考人员需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3:报名登记表填表说明
附件4:报考诚信承诺书
附件5:工作经历证明
附件6:网络报名流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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