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港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体检时间:2023年4月8日。原文如下:
贵港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贵港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一)公务员职位: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
(二)选调生职位:根据选调计划人数与体检人数1:1.4的比例(不四舍五入),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差额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于体检当天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1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配合做好身份核验、缴交体检费等工作。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
体检集中时间:2023年4月8日(星期六)上午6:30,考生最迟须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到达集中地点,超过7:00到达的考生,按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处理。
体检人选、体检集中地点将于2023年4月2日后另行公布。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项目(如视力、色盲、听力、嗅觉等)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须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一)公务员职位: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情况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度的,不再递补。
(二)选调生职位:如有招录岗位因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情形的,则直接从差额人选依次递补。如有招录岗位因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导致缺额人数较多,差额人数不足以递补的,则从实有体检合格的考生中确定人选,不再另行递补。
五、其他
(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费用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
(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以后,考生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
(四)已经怀孕或疑似怀孕的考生,应在体检前向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排孕检确认怀孕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
公务员招录岗位联系电话:0775-4561012;
选调生招录岗位联系电话:0775-4563083。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下事项:
1.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2.进入体检集中地点时,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1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蓝底或红底),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
3. 考生必须遵守体检工作纪律要求,自觉维护体检秩序,服从带队工作人员的管理,诚信参加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体检。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医生检查时按要求摘口罩外,进出体检集中点、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口罩。
4.体检前三天,注意正常饮食、作息(不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要禁食8-12小时,采血、B超检查完成后方可进食(早餐和饮用水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
5.已经怀孕或疑似怀孕的考生,应在体检前向体检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孕检,经确诊怀孕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在产后30天内需报告体检实施机关,并于产后5个月内提出体检申请,逾期不提出体检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已经怀孕的考生在体检前不主动告知体检实施机关怀孕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 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费用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
7. 考生抽签前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后方可领取。拒不交出或隐瞒不交的,一经发现即作违纪违规处理。
8.按要求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由考生本人填写的信息,只填写性别、婚姻状况、既往病史等栏目,其他信息未经体检实施机关同意,一律不填写。填写信息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有手术史的还须提供《出院小结》。
9.考生体检时应配合体检医务人员进行,同时应放松心情,不要过于紧张(精神紧张可能会对血压、心电图、心率等检查项目造成影响)。
10.体检当天应衣着宽松,不应穿印字、印花和有各种装饰物的衣服。女性考生最好不要穿着连衣裙、连裤袜。
11.留取尿标本时,请尽量在尿胀时取中段尿液。女性体检前注意清洁外阴,以避免污染。女性经期不宜留尿检查,处于经期的女性考生,请在集中后主动向体检带队工作人员报告,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检查确认后延缓相关项目检查,延缓的项目另行安排时间组织检查。
12.妇科检查前请排空小便,未婚女性只需肛检。
13.近视者请自备眼镜。
14.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后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当日、当场复检的结论得出后,不能择日或另选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15.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6.严禁打听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务人员、体检编号等保密信息。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告知考生,不允许个人查询体检结果。
17.体检表中所列项目都要检查,不得漏检、弃检。
18.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本组带队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组。体检结束后,本组统一集中后方可离开。未检完指定项目擅自退场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19.考生体检结束后请保持手机畅通,体检结果将由体检实施机关通知。
20.体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体检带队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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