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红河州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原文如下:
红河州法院系统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安排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公布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及后续工作安排的通告》要求,现将红河州法院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法官助理岗位资格复审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人员
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http://www.ynylxf.cn/topicweb/ynskslygwy/index.html)(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页”)发布的进入首轮资格复审的人员。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具体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八号路(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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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复审必须携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原件。
3.报名推荐表。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原件。报名推荐表和报名登记表可从云岭先锋网“考录专题网页”下载打印。
4.笔试准考证。一式两份。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报考岗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考生,可持成绩单作为其证明材料。
6.档案存放证明。报考限2023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21、2022年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3年1月底以前。
7.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23年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8.户口簿。报考红河州有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有民族要求岗位的,需要考生携带户口簿用以验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9.照片。近期免冠5分彩色渐变蓝底照片1张。
10.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请参考《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如考生已经准备可以作为辅助材料的,由考生自行携带。
(四)递补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资格复审单位通知为准。
(五)现场确认及承诺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本人到场,并对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在《红河州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确认单及考试承诺书》上签字。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并进行现场确认及承诺的视为个人放弃。
资格复审阶段个人放弃的,需于2023年4月28日18时前向资格复审单位提交个人放弃的书面声明(本人亲笔签字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
二、面试预告
红河州法院系统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定于2023年5月10日开展,请考生关注红河州政府网站(http://www.hh.gov.cn)、红河人才网(http://www.hhzrc.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注意事项
请各位考生及时登录红河州政府网站(http://www.hh.gov.cn)、红河人才网(http://www.hhzrc.cn),查询阅读公告通知,因未及时登录官方网站、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对的过程。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现场确认、面试等后续考录程序。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与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873-3053672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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