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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暂无---------------------------------
1.上述事件发生后,C、D、E工作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影响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C工作的实际进度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理由:C工作为关键工作,其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会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2)D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D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3)E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E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有1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2.施工单位就事件2、3提出费用索赔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施工单位不可以就事件2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候只可以索赔工期。
(2)施工单位可以就事件3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由于工程施工时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既可以索赔工期,也可以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180×100+5000=23000元。
3.第1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200÷4×1200)×1.00=570000元。
第2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840÷2×500+1200÷4×1200)×1.05=598500元。
第3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1200÷4×1200)×1.15=759000元。
第4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1200÷4×1200)×1.10=726000元。
第5个月施工单位得到的工程款=(1800÷6×1000+600÷2×1100+800÷4×1200)×1.20=1044000元。
截止到第5个月末,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计=570000+598500+759000+726000+1044000+23000=3720500元=37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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