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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 > 省考 > 试题资料 > 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

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

2023-11-16 03:09:20
就业桥

[单选题]

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往。后甲、乙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甲当场死亡。乙一天后去世。经查甲、乙二人遗产共价值一百万元,二人均未留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继承
C.丙、丁分别继承五十万元
D.收归国家所有

---------------------------------

参考答案:

B

---------------------------------

答案解析:

本题为民法相关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题干中甲未留下遗嘱,依法由配偶乙继承遗产,之后乙未留下遗嘱去世,依法由妹妹丁继承遗产。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C选项:说法错误,均排除。

D选项:《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题干遗产有继承人,不会收归国家所有。说法错误,排除。

故本题选B。
【2015-新疆-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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