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全面扎实的学科理论知识,具备选调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能胜任所报岗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年龄条件
男50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女45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
(三)教龄条件
教龄满5年,近5学年连续在教学一线任教。
(四)学历、专业、教师资格及岗位条件
1.学历条件:报考小学教学岗位的,须为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初中教学岗位的,须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专业条件:所报学科须与教师资格证专业,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专业,或所学专业,或所教专业一致。报考英语、体育、音乐、美术学科的,须与毕业证上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3.教师资格条件:须具有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4.岗位条件:初中阶段教师不能报考小学教学岗位;小学阶段教师符合初中教学岗位报考条件的,可报考初中教学岗位。
(五)加分条件
1.在我县乡镇学校任教满5年的,从第6年起,每任教满1年笔试原始成绩加0.25分,最多加5分。
2.现役军人配偶,笔试原始成绩加10分。
同时符合多个加分条件的,按就高但不累计的原则加分。
(六)限报条件
1.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正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2.曾经参与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3.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或因违反师德规范和“三乱”等行为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选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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