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已就业人员报考时,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征得主管部门以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不得报考,在读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学位报考;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出生)。
2.学历、学位要求: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报考人员的学历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
3.专业要求: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一致。
本次招聘专业要求按照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本科和研究生招生专业设置。其中本科按照“阳光高考”专业知识库设置、研究生按照“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专业知识库设置。
高校自主设置的研究生专业、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专业、技工院校专业等未列入的,由负责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学科代码、主要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认定。
历次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调整、专业学位领域调整前的专业,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认定。
4.由我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和参加我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不含2018年以后录用的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山西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劳动合同期满、持有《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设置情况详见《岗位一览表》,对于不达比例规定被核减或取消的,将转入一般性岗位进行招聘。
5.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同胞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享有公平竞争权利,可应聘到内地事业单位就业。
6.所有岗位均要求报考者具有教师资格证,且报考者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学段应与岗位要求的学科学段一致;同学科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可向下融通。
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服役)期满截止时间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类证书须于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公告发布当日)前取得。
(三)其他条件要求
其他条件以《岗位一览表》为准。
上述招聘条件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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