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高校应届毕业生
2、外区在职教师(外省市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
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遵纪守法,德才兼备。
3.原则上应聘初中及以上学段,所学专业或所持教师资格证的任教学科应与应聘岗位相符。获得与应聘学科相关的专业奖项的优秀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对应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人员,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
4.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要求:
1、应届毕业生:
(1)应聘业余大学教师条件: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2)应聘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条件: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公费师范生和应聘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可放宽为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3)应聘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条件: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4)应聘幼儿园教师条件:应聘市示范性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其他幼儿园教师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5)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符合本市对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的相关规定,一般须为对口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其中应聘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可放宽至普通高校对口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应聘学前教育可放宽至本市普通高校对口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可视作学前教育对口专业)。
2、外区在职教师
(1)应聘业余大学教师条件: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2)应聘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条件: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本市在职教师可放宽为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应聘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可放宽为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企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的,可放宽为高职及以上学历但须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3)应聘初中、小学教师条件:本市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外省市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4)应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条件: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5)应聘幼儿园教师条件:应聘市示范性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其他幼儿园教师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不具备相应学位的人员,须是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本市在职教师。
(三)年龄要求:
1.35周岁及以下(即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具有一级教师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即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相关能力要求:
1.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其中,本市外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未在注册范围内的除外)应提供定期注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证。
2.须持有普通话等级证书,语文学科及幼儿园教师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
3.应聘英语学科的须取得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证书,国外高校毕业生需取得雅思6分及以上或托福90分及以上证书。
4.须符合招聘单位对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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