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
4.持有相应学科学段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教学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其他学科须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
5.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的学科岗位须一致;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具体资格条件
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1993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35周岁及以下(1988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在校期间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其中,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毕业生专业须与本科专业一致或为相关专业。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因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招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8.在读的非当年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未满及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年限未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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