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doc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事业单位各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年龄应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2月21日(公告发布之日)至2006年2月21日之间出生。年龄30周岁以下指1993年2月2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指1988年2月21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指1983年2月21日以后出生,45周岁以下指1978年2月21日以后出生。具体年龄以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为准,应聘者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能否报考?
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复审结束前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能否报考?
答:除2024年应届毕业生能报考外,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全日制大专、专升本、定向培养生、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均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202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四)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党校毕业生能够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五)持第二学位(专业)、辅修学位(专业)证书者能否以第二学位(专业)、辅修学位(专业)报考?
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六)技工院校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第三条规定: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七)住培合格医师能否报考招聘医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的岗位?
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公安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宁卫发〔2022〕112号)有关规定,招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岗位,住培合格、培训专业符合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且符合其他报名资格条件的本科学历医师,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住培合格证书,资格复审结束前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招聘范围:全国,全区,××市。
全国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全区即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的人员(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市即具有该市常住户籍的人员(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1.下列人员应聘不受宁夏常住户籍限制:
(1)在宁夏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我区招募派遣到外省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父母、配偶、子女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登记结婚);
(5)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6)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7)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高层次人才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登记结婚);
(8)部队驻地在宁夏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现役军人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进入驻宁部队)。
2.下列人员应聘不受××市常住户籍限制:
(1)在该市服务的“三项目”人员;
(2)该市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3)父母、配偶、子女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该市户籍的人员(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登记结婚);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6)该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高层次人才与配偶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登记结婚)。
(九)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能否报考?
答: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但在原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2.新招聘到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未满5年的报考本县(市、区)以外招聘岗位的;
3.现聘岗位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上述三类情形之外可以报考,但须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应聘者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材料。最低服务期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
(十)在事业单位招聘中,对“三项目”人员、退役军人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锻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集部分岗位面向“三项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我区招募派遣到外省的〕、大学生村官)和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实行定向招聘。
“三项目”人员和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既可以应聘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定向岗位,也可应聘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三项目”人员享受定向招聘政策的有效期为5年,即必须是2019年2月21日以后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报考定向岗位。超出享受定向招聘政策有效期的“三项目”人员不能再应聘“三项目”人员岗位,但可以应聘其他岗位。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中已享受过“三项目”定向招(录)聘政策被(录)聘用人员,也不能再享受定向招聘政策。
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服务期未满两年的“三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十一)在事业单位招聘中,对艰苦边远地区招聘岗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规定,自治区对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开考比例,允许面向本县(市、区)、所在地级市或者周边市、县(市、区)户籍(生源)人员招聘的倾斜政策。我区适用艰苦边远地区招聘倾斜政策的范围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十二)工作经历如何计算?
答:本次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求原则上不得对工作经历(年限)设置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等另有要求的除外。
1.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作为企业和行业工作经历。
2.参加“三项目”人员服务期内工作经历,符合岗位要求的行业工作经历的,可以视为行业工作经历。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行业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业、行业工作经历视同具有工作经历。
4.到企业、行业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因工作单位变化,时间有中断的,可累计计算。
5.对企业、行业工作经历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须提供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有效证明资料、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凡提供虚假证明及资料的,取消招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十三)对应聘者所学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应聘者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应聘者所学专业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有关专业目录查询网址中专业目录的,均可报考相应类别专业的招聘岗位。对招聘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请应聘人员直接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咨询电话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中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一列中查询。
为了方便考生报考,公告附件4为应聘者提供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及有关专业目录查询网址》,请应聘者仔细阅读并选择符合所需专业条件的岗位报考。
对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的一些高校自设专业、新兴学科、国外教育学科等,请应聘人员报名前主动联系招聘单位,如实填写并提供学习课程、成绩单、所在学校相关证明等材料,经招聘主管部门结合岗位招聘条件审核是否符合岗位的专业要求。
(十四)公告中相关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答:公告及本指南表述中的“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告发布之日后”“公告发布之日”时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正式发布当天的日期,含当日。
如“年龄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21日以后出生)”、“202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时间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中的日期,含当日。
(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同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进行岗位回避及履职回避。
二、关于报名
(一)应聘人员如何报名?
答: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请应聘人员在认真阅读《公告》及附件后报名,具体报名请参看《公告》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二)应聘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答:应聘者在报名平台进行注册时,若系统提示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应聘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二科(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03室)查验,查证属实经后台处理后方可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应聘者如何查询各个岗位的报名情况?
答:报名期间,各岗位报名情况将于2月25日至3月1日每天上午10:00在报名网站公布,供应聘者参考。
(四)事业编制警务人员岗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答:事业编制警务人员岗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如下:
1.男子组
2.女子组
备注:在体能测评中,男子1000米跑和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均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特别提醒:参加体能测评的应聘者,须根据本人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确保本人身体状况良好,因个人疏忽或身体健康原因导致发生意外的,责任由应聘者承担。对本人以及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向体能测评组织单位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场予以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岗位被取消的如何改报?
答:报名缴费截止后,个别岗位因未达到开考比例或其他情形被取消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将发布取消和核减岗位计划公告。报考岗位被取消的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岗位,并尽快联系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改报,未改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六)网上报名后未通过资格初审,报名系统已关闭无法再报考怎么办?
答:凡在报名系统关闭之前正式提交报名信息的应聘者,如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将由资格初审单位审核通过并获取考试资格。
如应聘者在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提交报名信息,一旦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初审单位作审核未通过处理,且报名系统正式关闭,应聘者将失去本次报考机会。
因此,应聘者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所报岗位资格条件,提前选择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的岗位报考,尽量避免选择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可能出现网络拥堵影响报名)。
(七)笔试报考费用是多少?收费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录用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44号)规定,我区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90元(包括全部笔试和面试),共计100元。请考生按规定程序按时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哪些人可以申请减免报考费?如何办理减免报考费手续?
答:农村贫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报考费。应聘者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后(请勿自行缴费),使用“我的宁夏”或微信中电子社保卡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后,点击“人事考试”栏目,在“考生服务”区域,选择“费用减免”,上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的原件照片,并提交费用减免申请。费用减免申请时间为2月24日9:00至2月29日18:00。已申请减免费用的应聘者请务必于网上报名结束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是否变更为“已缴费”。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九)如果身份证遗失或失效,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答: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唯一合法的身份证明证件,应聘者在参加考试或体检前突然发现身份证遗失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和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凡因身份证失效、遗失且没有办理临时身份证者,将不能参加考试或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三、关于笔试
(一)笔试包括哪些类别?
答: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笔试考试类别分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五类,笔试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具体测评内容参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应聘者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事业单位招考”栏中查看阅读)。
(二)笔试成绩什么时间公布?如何查询?
答: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公告之后,考生即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及岗位排名,或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人事考试”栏目查询。同一岗位其他人员成绩(仅提供拟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可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
四、关于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应聘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须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应聘者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岗位要求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单位)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复审结束前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出具所在院校签章的就业推荐表及相关证明,就业推荐表、相关证明须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致;就业推荐表、相关证明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一致的,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单位)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在线查询验证;对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或相关部门、院校核实查证。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聘者,能够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和面试成绩单且符合其他招聘资格条件的,可以参加面试,但在办理招聘手续前须取得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未在资格复审规定时间内提供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证明、资料的,不得进入招聘下一环节,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二)港、澳人员资格复审须注意什么?
答: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除提供相应的岗位所需相关资格证件,还须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聘者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1.烈士的配偶或子女申请笔试加分,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招聘主管部门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申请笔试加分,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招聘主管部门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3.报考“三项目”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人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1)“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服务之窗”—“查询”(证书查询)—“《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验证系统”进行查询验证)。
(2)“西部计划志愿者”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自治区项目的“志愿者”凭自治区团委出具的证明)、服务地县(市、区)以上团委出具的关于其服务年限的证明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合格证。
(3)大学生村官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服务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本人身份、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合格证。
4.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等。随军家属需提供结婚证及随军手续等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招聘资格。
五、关于面试
(一)如何确定是否取得面试资格?
答:按照招聘程序,面试前要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将进行公示,应聘者可以到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查询,具体网址参看招聘公告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地各部门咨询电话及公示网站》。
(二)面试如何组织实施?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人社规字〔2022〕4号)等要求的原则、程序组织实施,分别由区直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面试组织形式、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请关注相关网站公告。
六、关于体检
(一)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事业编制警务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般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事业单位特殊行业对从业人员身体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应聘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怀孕考生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考生,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不予聘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暂缓聘用,待考生孕期结束后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批聘用。
七、关于聘用
对于合并岗位的应聘者如何聘用?
答:对合并岗位的招聘,原则上采取“高分优先选岗”方式组织实施,具体为:合并岗位招聘的,按照招聘公告程序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事业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公开自主选择具体岗位。应聘者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考察继续进行,考察合格后一并与合并岗位的其他应聘者按程序进行岗位选择。如后期体检补检不合格,按规定只对该空缺岗位进行递补。
八、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纪律
对于违纪违规考生如何处理?
答:自治区各级公开招聘工作领导机构将持续加大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应聘者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处理。
意见收集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