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不能时,可以中止履行自身义务。该权利称之为: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一般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
第二步,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甲为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人。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B项错误,排除。
C项: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C项错误,排除。
D项: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D项错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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