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
A.由起草单位修改重新报送
B.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C.应当直接销毁并说明理由
D.应当交由上级机关复核决定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文处理知识。
第二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对拟发文稿进行认真审查、校核。按文稿审核的要求,重点审查:
1.文稿内容。审查文稿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的意图;执行期限是否妥当等等。
2.(单选题)文字表达。审查文稿是否文通字顺、简明扼要、段落分明、层次清楚,遣词造句、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是否准确无误,标点符号使用是否得当,文稿字迹是否整洁清楚。对文字表述不准确的,予以更正;条目缺漏、序号颠倒的,加以补充修改;文内有错别字的,予以更改;文内数字有误的,加以更正;文字书写潦草、不易辨认的,加以浮描、旁注或请起草部门重新打印。
3.文稿体式。审查行文关系是否准确,“抬头”、落款、抄送是否恰当,密级确定是否合适,印发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是否规范等等。
4. (单选题)文种使用。根据文稿内容,依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审核结束后,填写“文件签批单”,确定发文形式和发送范围,特殊情况下说明文稿审核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