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理解在乡村振兴项目中的自治、法治、德治?
参考解析: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总书记说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经济社会是否能持续发展、繁荣和稳定。面对新形势下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必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三种治理方式属于不同范畴,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第一,自治是村民、村居范畴,是治理之本。基层自治是农村民主的基本形态,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基础,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核心。自治是强化村民主人翁意识,鼓励主动参与农村发展事务,让村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凸显其在乡村治理的主体地位。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有利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提升村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强化农村基础,健全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全面振兴打好固本之基。
第二,法治是国家范畴,是治理之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乡村有效治理,法治是前提、是基础,是根本保障,是进行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乡镇法治基础还比较薄弱,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服务,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建立基本公共法制服务体系,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用法治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开展治安,建设法治乡村。
第三,德治是社会范畴,是治理之基。国家取得长足发展是中华民族千年兴盛的延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治是扬中华正气。国家出台指导意见,确定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魂”,是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农村引导村民加强公民道德、社会公德等思想教育,要繁荣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育良好村风民风,崇德向善的文明乡风。
最后,建立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三者有效结合的实现形式,不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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