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排除:株连行为。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排除: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
1.(单选题)一天晚上,大学生李某在回校的途中,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田某。田某用刀逼向李某并让他交出身上财物。李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田某持刀紧随其后,李某慌乱害怕中随手拿起墙角的一块砖砸向田某,田某应声倒下。过了一会儿,李某看田某没有动静,立即接打了110和120电话,待110警察和120医生到场后,确认田某已死亡。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过失致人死亡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故意杀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田某的死亡,但其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单选题)刘能外出时在自己的院内安放了老鼠夹,赵四橇门侵入刘能的院内后,被老鼠夹击为轻伤。刘能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刘能外出时在自己的院内安放了老鼠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赵四橇门侵入刘能的院内属于非法入侵,故刘能对赵四被老鼠夹击为轻伤的事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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