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定金、订金与违约金
在民法模块,定金、订金、违约金这三个词常作为混淆词汇考察。在生活中,这三个词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在这里,我们对于这三个词进行详细辨析。
对于这三个高频词汇,我们要摸清对它们的考察方式。常考的方式是:“定金”、“订金”混淆考察;“定金”、“违约金”混淆考察。那么,针对于考查方式,进行组对学习。
一、“定金”与“订金”
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我们知道了,“订金”是不具备法律作用的。在考试的过程中,要有法律作用,或者说能保证债务履行的是“定金”。
二、“定金”与“违约金”
上面我们讲过了“定金”,接下来我们说一下“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与“违约金”是考试中高频考察的词汇。在了解它们的意思后,我们来做一个对比。
1.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规定。
2. 定金是事先先行支付;违约金是违约后支付。
3.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例1·单选】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6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后乙违约,则甲获得( )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A.8万元 B.12万元
C.14万元 D.16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定金”与“违约金”。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题目中,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乙作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返还6*2=12万元。如果适用违约金法则,则应乙支付甲8万元,再归还先前甲支付的6万元,共14万元。所以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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