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订了《食品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地方与企业标准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生产经营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须取得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多次违法的法律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模拟演练】
1.(单选题)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B.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将被直接吊销许可证
C.生产经营有机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所以选项中应是“不得涉及”,而非“可以涉及”。A项错误。
B项:根据2021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以需要根据情况来定,情节严重的才会吊销许可证,并非直接吊销许可证。B项错误。
C项:根据2021年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所以选项中应是“转基因食品”,而非“有机食品”。C项错误。
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是:
A.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B.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
C.死因不明的海鱼
D.保健食品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包括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A项排除。
B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B项排除。
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C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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