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智慧就业资讯服务平台
全国
全国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香港
澳门
台湾
400-633-011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知识

2022-10-13 09:06:49
华图教育
分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决定如罚款等,如不执行,进行强制划拨等强制履行行为。下面一起学习下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知识。
一、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
1.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与代履行、执行罚相对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划拨。
2.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3.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义务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例题】
1.(单选题)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
A. 滞纳金
B. 强制划拨
C. 查封
D. 强制服兵役
【答案】A【解析】BC是直接强制执行措施,D项不是我国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单选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 )强制执行。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
D. 司法机关
【答案】A【解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业桥(微信号:就业桥)。
关键词阅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招聘
事业事业单位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相关栏目
招考信息 更多>
招考指导 更多>
试题资料 更多>
备考资料 更多>
收起

意见收集

关闭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