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抵押权
【例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项正确,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乙有义务提供其房产为银行的债权进行抵押担保。而乙却恶意挂失房产证另将房屋出卖,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C项: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无义务代为向银行还款,但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则构成无因管理,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C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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