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020年是我国全面小康的关键之年,也是最后一年,为实现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放活农村产权制度,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是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从整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历程上来看,我国始终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其他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是最为基本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另一种承包方式则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于农村“四荒地”,开垦难度大,并且收益周期较长,农民承包意愿较低,则一般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而且一般亩数较大。
对于农村土地,不管哪一种承包方式,都应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引导进程农民自愿有偿交还承包地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契合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一贯态度,“多补少取放活”。目前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甚至进城落户,我们在国家政策层面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拓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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