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知识真的掌握了吗?,原文如下:
在我们的选调生考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考的相对比较多,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考题来回顾一下这个考点。
【考题再现】(单选题)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D。解析:A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由于本案复议机关虽然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选项错误,不选。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药厂的起诉期限为15日。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定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则是由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本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题再现】(单选题) 某企业被甲市乙区环保局罚款20万,某企业对此不服,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甲市环保局(位于甲市丙区)改为罚款10万,某企业依然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是乙区环保局和甲市环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辖权
B、被告是乙区环保局和甲市环保局,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是甲市环保局,甲市中院有管辖权
D、被告是甲市环保局,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1)本题将罚款改为10万,属于改变处理结果(实体权利义务)的复议改变行为,所以,被告应当为复议机关市环保局,AB选项错误。(2)管辖法院的确立需要遵照“先级别,后地域”的做题步骤:第一步,级别管辖。本案被告是甲市环保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所以,本案不应由中院管辖,而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第二步,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题可以在甲市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区环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结合级别和地域因素后,本题应该在甲市环保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环保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甲市环保局位于甲市丙区,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丙区法院,如果选项中有该项内容是可以选的;乙区环保局位于甲市乙区,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乙区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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