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竞争性比选3人公告,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竞争性比选为所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比选调动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比选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比选岗位3个,具体资格条件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竞争性比选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我区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比选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8年9月8日(不含)以后出生。
6.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有2年以上(行政、参公管理、事业)现单位在编在岗经历,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9.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10.公务员(参公人员)职务为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事业单位人员为现聘管理九级及以下或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
11.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详见《岗位表》。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此次公开比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试用期内(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2017年以后,自治区及各盟市按照当地人才引进相关政策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引进且尚在服务期内的人员,未设定服务期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7.在公务员招考、遴选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8.2023年内已参加过两次竞争性比选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违反组织人事工作限制性规定情形的。
10.调动后即构成回避情形的。
三、比选方式
比选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比选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拟比选人数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比选岗位。
(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凡笔试成绩并列且超出3:1的,一并纳入资格复审范围,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范围。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三)考察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考察环节人选与比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1,如比例低于2:1的,以面试分数合格线上的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考察范围。同一岗位入围人员最后一名面试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考察人选。
(四)根据考察情况,按照1:1比例择优提出拟调动人选。
(五)进入岗位考察期前的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可进行1次递补。
(六)无合适人选则不录取,取消该计划。
四、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
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比选采取个人自愿并经组织同意推荐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10:00至9月21日17:00,具体步骤如下。
1.报考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段登录www.nmrcks.ne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要求填写报考信息,每位报考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岗位,且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报名,报名与参加笔试和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2.报考者下载并填写打印《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竞争性比选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比选报名表》)和《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将加盖人事管理权限所在部门公章的《比选报名表》和签名后的《考试诚信承诺书》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至报名系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3.报名截止后,确认报考人数与拟比选人数的比例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将取消开考。取消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mw.nmg.gov.cn/)上公布。
4.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于2023年9月23日9:00至9月25日17:00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三)笔试
1.笔试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2.笔试满分为100分,均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不按规定文字答题均按零分处理。
3.笔试主要测试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4.笔试阅卷结束后,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023年10月9日10:00至10月13日17:00,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网站或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mw.nmg.gov.cn/)查看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前5天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mw.nmg.gov.cn/)上发布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2.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人员需携带《比选报名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参公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等进入公务员(参公人员)队伍或事业单位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所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历次职务变动和调动的审批表或文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有人事管理权限所在部门的盖章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能够证明《比选报名表》中职称、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有关佐证材料。
3.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报考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1.面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持盖章的《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或护照)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2.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该岗位实际比选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比选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分数合格线。
3.面试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面试满分为100分。
4.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重点测试面试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和岗位匹配度。
5.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和进入考察人选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mw.nmg.gov.cn/)上公布。
(六)考察
1.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2.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按1:1比例择优提出拟调动人员。无合适人选则不录取,取消该计划。
(七)公示和岗位考察
1.公示
拟调动人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mw.nm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岗位考察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调动人员,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向本人所在单位发送岗位考察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岗位考察3个月。岗位考察期满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岗位考察期内表现不合格的,取消比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
(八)调入人员聘用
根据调入人员原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咨询和监督电话
(一)岗位和政策咨询电话
0471-6944991(工作日9:00-17:00)
(二)报名网站技术咨询电话
400-8828-026(工作日9:00-17:00)
(三)监督举报电话
0471-6944815(工作日9:00-17:00)
本公告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
1.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竞争性比选工作人员岗位表
① “就业桥”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② 稿件来源为“就业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归就业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 就业桥”,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收集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