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筹建海南警察学院的决策部署,充实师资力量,优化师资结构,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37名专任教师。
一、招聘对象及范围
海南警察学院(筹)此次共招聘专任教师37名,均为专业技术岗。具体详见《海南警察学院(筹)2024年公开考核招聘岗位表》(附件1)。
二、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热爱公安教育事业;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6.符合报考岗位的年龄要求,具体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即1988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即1983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即1978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即1973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即1968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9.应聘时已与工作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委培、定向及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在岗人员,须征得委培、定向单位及在编在岗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证书以及计算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时间,其中2024年应届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时间放宽至2024年7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5.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6.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7.失信被执行人;
8.现役军人;
9.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
10.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11.《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1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13.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4.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1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招聘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方式:考核招聘
四、报名方式、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
公告时间: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报名时间: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8日。
(三)报名材料
应聘者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海南警察学院(筹)2024年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WORD格式);
2.《海南警察学院(筹)2024年公开招聘个人信息一览表》(WORD格式);
3.《应聘诚信承诺书》(须亲笔签名,PDF格式);
4.学术评估材料(包含毕业论文、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用成果、研究报告);
5.佐证材料(以下所需材料请按报考岗位要求,按顺序排列提交,除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提交JPG格式外,其他材料均提交PDF格式):
(1)身份证(正反面);
(2)各学段毕业证、学位证(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202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材料(应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读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层次及预计毕业时间,加盖院校系等公章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各学段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在职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5)教学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及聘书;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8)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报名要求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岗位者不予受理。
2.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按要求准备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完整、填写错误,或者提交的报名材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审核结果不通过的,责任自负。
3.应聘人员应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正确、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如因电话不正确或不畅通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
(一)资格审查
由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并在海南省公安厅官网和海警筹组织人事处微信公众号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条件等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现场确认(可委托他人现场提交材料)
1.时间:2024年7月5日,工作日早上8:30-11:30,下午14:40-17:30)
2.地点:海南警察学院(筹)凤翔校区行政楼309室。
3.现场审查须提交纸质材料清单:
(1)《海南警察学院(筹)2024年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WORD格式);
(2)《海南警察学院(筹)2024年公开招聘个人信息一览表》(WORD格式);
(3)《应聘诚信承诺书》(须亲笔签名,PDF格式);
(4)学术评估材料(包含毕业论文、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用成果、研究报告);
(5)佐证材料(以下所需材料请按报考岗位要求,按顺序排列提交,除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提交JPG格式外,其他材料均提交PDF格式):
①身份证(正反面);
②各学段毕业证、学位证(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202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材料(应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读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层次及预计毕业时间,加盖院校系等公章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③各学段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④在职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⑤教学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⑥职称证书及聘书;
⑦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⑧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4.通过资格复审的,现场发放准考证。
六、体能测评
通过资格复审的,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如未通过体能测评,将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仅限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岗位,可免于体能测评;专业技术岗位可免测1000米(男)/800米(女)项目,但须参加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2个项目的测评。
七、组织考核
1.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和考核公告。
2.方式:考核招聘。
3.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不设开考比例。通过体能测评的,全部参加考核。考核采取学术评估、课程试讲的方式进行,学术评估和课程试讲合格分为60分,任一项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学术评估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是否具有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良好的学术专业素养以及较丰富的学术经历等;课程试讲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教态是否自然、得体,语言是否流畅、准确,板书是否规范、整洁,知识讲解是否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教学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灵活得当等。学术评估占30%、课程试讲占70%。考核综合成绩=学术评估成绩×30%+课程试讲×70%,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分数相同的,课程试讲成绩高的优先录取。若课程试讲成绩也相同,应组织第二次课程试讲,以第二次课程试讲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报考人数较少,未能形成竞争的,须得到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考核结束后,成绩当天在海南省公安厅官网和海警筹组织人事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
考核全程录音录像备查,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12个月。
八、体检和考察
1.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核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予聘用。自愿放弃的,须提交自愿放弃书面说明,明确应聘岗位、放弃原因等,本人签名。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核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2.学院招聘岗位均为人民警察
职位,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体检时视力按矫正视力执行,即“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3.在体检过程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要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再进行复检。
4.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3日内向学院书面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费用自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学院纪检人员陪同。
5.根据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规定,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由学院抽调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应聘人员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心理测评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社会背景等进行延伸考察。查阅个人档案,并形成考察报告。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
根据体能测评、考核、体检及考察情况,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十、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海南省公安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核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未能按期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4.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十一、核准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核材料、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经海南省公安厅审核后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学院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十二、办理聘用相关待遇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初次就业或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工作时间一年及以上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符合人民警察警衔条件的,可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受聘人员可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详见海警筹组织人事处微信公众号。
十三、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6号)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实行回避。
(二)严格执行招聘纪律,如有违反《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三)公开招聘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招聘工作全部实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1.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0898-68836050。
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898-65996895。
3.海南警察学院(筹)纪检监督电话:0898-65850600。
十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海南警察学院(筹)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佘老师
联系电话:0898-65857169(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40-17:30)
海南警察学院(筹)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