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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级别

2023-12-13 10:08:48
华图教育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职务级别

对应级别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职务级别

对应级别

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科员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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