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职务级别 | 对应级别 |
---|---|
国务院总理 | 一级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 三级至二级 |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 四级至三级 |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 五级至四级 |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 七级至五级 |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 八级至六级 |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 十级至七级 |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 十一级至八级 |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 十二级至九级 |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 十三级至九级 |
科员 | 十四级至九级 |
办事员 | 十五级至十级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职务级别 | 对应级别 |
---|---|
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 一级 |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 二至三级 |
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 三至四级 |
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 四至五级 |
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 五至七级 |
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 | 六至八级 |
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 | 七至十级 |
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 | 八至十一级 |
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 九至十二级 |
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 | 九至十三级 |
科员 | 九至十四级 |
办事员 | 十至十五级 |
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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