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乡镇人大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旨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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