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智慧就业资讯服务平台
全国
全国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香港
澳门
台湾
400-633-0111
新闻中心 > 综合资讯 > 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月施行

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月施行

2025-02-28 13:15:19
人民网-教育频道
分享:

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将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调整为60项、120项……27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于2010年由江苏省政府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国家及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充分听取广大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进一步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强化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江苏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增强省科技奖“含金量”;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记者金凤)

(责编:郝孟佳、李昉)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业桥(微信号:就业桥)。
关键词阅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月施行
相关栏目
收起

意见收集

关闭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