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中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工作,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各处室单位以厅党组名义制定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指厅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第四条 厅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单位负责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制定说明工作,提供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公布党内规范性文件。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和正式公布后的报送备案。厅办公室负责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审核,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和存档,配合起草处室单位公布党内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不得与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除非必要情况,对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性规定。
新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对已有同类文件进行整合,明确提出对已有文件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七条 起草处室单位将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交厅党组会审议前,应当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前置审核,并同时提交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处室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八条 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实行联合审核机制,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召集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宣传中心等部门对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联合审核。对于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重大事项的文件,可以邀请厅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联合审核。
第九条 厅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召集联合审核部门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可以退回或要求起草处室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审核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决定。起草处室单位不参与联合审核。
未经前置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第十条 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第十一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编号。起草处室单位应当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栏目公开发布,发布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厅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委办公厅备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本2份、制定说明以及电子文本各1份报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自收到报备材料10日内按规定向省委办公厅报备。
第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及时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实施情况及时作出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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