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全省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情况,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14号)规定,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在我省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
二、核验时间
每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核验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江西人社一体化信息综合系统”,及时填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
(一)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发放流水、参加社会保险凭证,部分劳动合同文本(使用江西省网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的免提供)。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本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材料。
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仅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四、核验程序
(一)组织填报。按照“谁审批、谁核验”的原则,各地人社部门要在每年初及时启动年度核验工作,督促指导各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按要求上传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填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示报告。各地人社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统一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报告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并注明起止日期。
(三)线上核验。各地人社部门可通过资料审核、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情况开展线上核验。
(四)实地核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各地人社部门视情由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联合组成核验小组开展实地核验:存在逾期参加或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报送不完整、不真实的;被投诉举报违规经营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派遣人数与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或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一致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报送不完整、不真实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核验发现问题的,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下发《行政法规提示函》(附件3)等形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公布结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14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档次。各地人社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见附件4),同时按规定载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江西)。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强化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调解仲裁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监管责任。要精心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指导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填报,对不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过期失效、终止、被撤销和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及时公布有关名单。对存在上述情形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地人社部门要及时总结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情况统计表》(附件5),由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刘信鹏
联系方式:15870656067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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