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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综合资讯 >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5-02-19 09:04:00
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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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5〕3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自治区机关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早就业快就业,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报考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均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

二、毕业证书落款年度3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报考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届毕业生岗位,不对其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作限制,鼓励毕业生尽早尽快就业。

三、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国资委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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