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在保障大龄领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明确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最低缴费标准支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
《通知》主要从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服务、停支情形等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人员范围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或我省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保险基金按最低缴费标准支付费用。每名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同时享受。经办服务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提供多渠道便民服务,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在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一次性将符合条件月份的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在青缴费年限要求,不能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大龄领金人员,在其达到本人退休年龄后一次性支付。对特别困难的大龄领金人员及时支付。停支情形包括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本人退休年龄的,或者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息、“青海人社通”APP提示等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报销渠道和申请所需资料。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大龄领金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强化风险防控,压实审核责任,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进行政策宣传。召开全省政策解读会,指导各级经办机构精准掌握政策,加强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人员主动推送信息,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切实让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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