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一)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二)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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