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很多人和小编一样,对于带薪年假的理解是,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才有5天年假,现实中很多公司也是这么告诉劳动者的。
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多年,跳槽到一家新单位后,在第一年不享受带薪年假的现象司空见惯,大部分至少得工作满一年才能休年假,很多劳动者往往因为自己工作不满一年而不敢提出带薪休假。其实我国法律是按照工龄算的,只要满一年,不论你是在同一或不同一公司工作,就有5天年假。怎么样?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
虽然是在新单位,但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并非是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是按照在不同工作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果职工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未休的年假该如何处理?
带薪休假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带薪休假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而不是待到劳动者与新的单位建立的新的劳动关系中去处理。因此,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员工未休的年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给相应的未休假工资报酬,把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彻底完结;同时,出具劳动者在本单位未休年假的证明,以便于劳动者在新的单位工作后计算是否达到可休年假条件。
未经职工同意单位组织旅游不能代替年假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有部分单位会组织职工在工作日外出旅游游玩。单位组织旅游能不能代替年假呢?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如果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也就是说,单位组织旅游代替职工年休假,应当经由职工同意,否则不能以此抵消职工的休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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